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活动,弘扬新唐山人文精神,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及其活动以及对志愿服务活动的保障、激励与管理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