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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基础知识
来 源:唐山市国教办
发表时间: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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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防基础知识

  国防的含义:国防,就是国家的防务,是指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防御外来侵略和颠覆,所进行的军事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文化等社会各方面的建设和斗争。

  国防的主体:国防的主体是国家。这就是说国防是国家的防务,是国家大局所系,根本利益所在,不仅仅是军队的事。一切国家机构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自己的国防职责;每个公民都应当履行国防义务;国防行为也是国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国防的对象:国防的对象是外敌侵略和武装颠覆。抵抗侵略是国防的首要任务。包括武装侵略和各种非武装侵略。武装侵略是指战争状态的侵略行为。非武装侵略是指运用各种经济、外交等手段的侵略行为。国防活动还应当包括制止企图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武装叛乱或者武

  装暴乱。

  国防的目的:国防的目的是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一个国家,只有拥有自己的领土,行使自己的主权,维护自己的统一,并有一个安全的内外环境,才能保证正常的生活和发展。

  国防的手段:国防的手段是为完成国防任务、实现国防目的而“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军事活动是国防的主要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它不能离开与军事活动有关的其他活动而孤立的发挥作用。我国的国防具有整体性和全民性,这是我国国防建设和国防斗争的优良传统。巩固国防,抵抗侵略,必须依靠全民参与,必须大力动员并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

  国防的类型:目前,世界各国的国防类型主要有以下四种:扩张型:就是奉行霸权主义侵略扩张政策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在世界许多地区的利益、打着防卫的幌子,对别国侵略、颠覆和渗透。自卫型:以防止外敌侵略为目的,在国防建设上主要依靠本国的力量,广泛争取国际上的同情和支持,维护本国的安全、周边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如:中国。联盟型:就是以结盟的形式,联合一部分国家来弥补自身力量的不足。如:日本、韩国。中立型:主要是指中小发达国家,为了保障本国的安全,严守和平中立的国防政策,制定总体防御战略和寓兵于民的防御体系。如:瑞士、瑞典。

  国防的地位和职能: 国防是国家生存的首要条件。(一)国防与国家同生共亡;(二)国防是国家抵御外来入侵和保证国家安全的有力屏障;(三)国防是遏制战争,维护世界和平的力量。国防是国家发展的保障和动力。(一)国家发展的良好环境离不开国防;(二)国防事业可以为经济发展助力;(三)国防建设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国防是应对国家危机和挑战的基本力量。(一)国防是维护领土完整和祖国统一的重要保障;(二)国防是应对恐怖主义和民族分裂势力的有力武器;(三)国防是化解国际社会各种矛盾的有效手段。

  国防战略的基本出发点:中国国防战略的基本出发点,是国家的根本利益。对于新中国来说,国家的根本利益就在于国家的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就在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我国国防战略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的中国永远不会欺负别人,永远不会称霸,永远不会向全球伸手。但同时,我们决不允许任何人损害我们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惧怕任何强加在我们头上的战争。即: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

  我国的国防领导体制:国防领导体制是指国防领导的组织体系及相应制度。它包括国防领导机构的设置、职权划分、相互关系等。它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我国的国防活动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领导。

  我国武装力量体制: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武装力量体制发展为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三结合的体制,而且坚持和发展了这一体制。这种体制,既可在平时满足维护国内安全的需要,又能在战时充分发挥三结合武装力量体制的优点,并使之更有力量。这一体制符合中国国情、军情,符合中国武装力量的性质和特点,是新形势下完成国防使命的客观要求。

  中国人民解放军组成:中国人民解放军由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战略支援部队、联勤保障部队组成。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完成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和参加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等各项任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区:战区指为实现战略计划、执行战略任务而划分的作战区域,也泛指进行战争的区域。它一般是根据战略意图和军事、政治、经济、地理等条件在战前或战争爆发后确定的,并可在战争中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或建立新的战区。战区的范围是发展的、广泛的。随着军事技术和海军、空军的发展,作战空间不断扩大,战区已由陆地扩大到海域、空域。中国人民解放军现有东部战区、南部战区、西部战区、北部战区、中部战区五个战区。东部战区:与原南京军区辖区相同,加上军区内的东海舰队、空军、火箭军、武警,司令部驻南京。领导和指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五省和上海市的所属武装力量。南部战区:包括原广州军区和原成都军区的云、贵两省及所辖的南海舰队、空军、火箭军、武警,司令部驻广州。领导和指挥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贵州的所属武装力量。西部战区:由原成都军区、兰州军区合并而成(剔除云、贵两省),司令部驻成都。领导和指挥四川、西藏、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和重庆的所属武装力量。北部战区:辖东三省加内蒙古(即原沈阳军区辖区加内蒙古),司令部驻沈阳。领导和指挥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山东的所属武装力量。中部战区:包括现在的北京军区和济南军区,剔去原属北京军区的内蒙古和济南军区的山东省、加上北海舰队及原属广州军区的湖北,司令部驻北京。领导和指挥河北、山西、陕西、河南、湖北和北京、天津的所属武装力量。

  国防法规的含义:国防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教育和国防斗争的重要保障。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国防法规,是指为调整国防领域中一定社会关系而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国防法规,是指广义的国防法规中的一部分,即中央军委和国务院制定的国防法律规范。

  国防法规的功能:国防法规的功能,是指国防法律规范固有的内在功效和潜在能力。指引功能:这是指国防法律规范对人们自身的行为所具有的指导、引导的功能。评价功能;指国防法律规范对人的行为是否正确具有衡量与评判的功能。教育功能:指国防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及其发展所具有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预测功能:指国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根据法规的内容预见自己或他人行为的后果。强制功能:指国防法律规范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功能。

  国防法规的作用:国防法规的作用,是指国防法律规范的功能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产生的实际影响。主要表现在:依法保证执政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保障国防现代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武装力量的战斗力;依法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我国对外军事关系,提高国家和军队的国际地位。

  国防法规的遵守主体:国防法规的遵守主体,依照国防法律规范,行使国防权利和履行国防义务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特殊主体,即军事机关、军人和其他担负军事任务的人员;另一类是一般主体,即国家一般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

  领海:指沿海国主权管辖下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均属沿海国主权管辖。

  领海基线:指沿海国家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基线内向陆地一侧的水域称为内水,向海的一侧依次是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管辖海域。中国海岸线曲折,确定领海基线有一定难度,目前大部分领海基线尚未划定。2012年9月10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公布了中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点基线。中国有关部门将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开展常态化监视监测。

  领空:指主权国家领陆和领海上空的空气空间,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巴黎航空公约》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的空气空间享有绝对主权。

  领陆:指国家国界范围内的陆地及其底土,是国家领土组成的基本部分。一国的领陆包括其大陆部分,也包括其所属岛屿,如果是岛国或群岛国,其领陆就由其全部岛屿或群岛构成。国家有权对所属陆地地表以下深度无限的地下资源进行勘探、开采,修建隧道,铺设管道和经营其他事业。

  防空识别区:指一国基于空防需要,单方面所划定的空域。目的在于为军方及早发现、识别和实施空军拦截行动提供条件。201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二〇〇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宣布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

  国界:又称疆界或境界,是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界线,是国家领土范围的地理界线。通常以领陆和领海的国界为基准,向上向下作垂直线,构成该国的领空与底土的界限。它是国家领土、领水和领空划定的基础,决定国家存在的地理空间、限定其行使国家领土主权的范围,具有相对的稳定性、限定性和不可侵犯性。

  大陆架:指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通常被认为是陆地的一部分,又叫“陆棚”或“大陆浅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到大陆边缘外界不到200海里,陆架宽度可扩展到200海里;如果到大陆边缘超过200海里,则最多可扩展到350海里。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主权,归属沿海国所有,但在相邻和相对沿海国间,存有具体划界问题。这就是大陆架划界原则。

  专属经济区: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专属管辖区,包括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有下列权利: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以及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的主权权利;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管辖权。

  全民国防教育标志:经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批准,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启用全民国防教育标志。 全民国防教育标志以长城、烽火台、盾牌三个要素构成“国防”的概念,外围用橄榄枝烘托、装饰,红五星高居正上方代表祖国无上的尊严与荣耀,“GFJY”为“国防教育”汉语拼音缩写。标志简明、庄重、美观,较好体现了国防教育这一主题。

  全民国防教育日: 2001年8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确定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根据这一决定,2001年9月15日为第一个全民国防教育日。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 2014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将9月3日确定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每年9月3日国家举行纪念活动。

  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2014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将12月13日设立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每年12月13日国家举行公祭活动,悼念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和所有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期间惨遭日本侵略者杀戮的死难者。

  烈士纪念日: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将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每年9月30日国家举行纪念烈士活动。

责任编辑:吴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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