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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评论]莫让“教育”成教唆
来 源:唐山文明网
发表时间: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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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普法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也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成效,这无疑是社会的一大进步。但我们同时发现,在普法的过程中有些做法很值得商榷,比如,运用案例分析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方面就有些“过”。应当说,运用案例分析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是一种值得倡导的好形式。但是,目前许多媒体的案例曝光与分析搞得过细,简直就是犯罪过程的“情景再现”和现场直播,有的甚至比办案过程还要详尽、具体。但这种做法可能事与愿违。因为案例过度曝光,不仅达不到教育的目的,而且还会产生副作用。
  某单位一名青年因盗窃罪被拘留审查后,公安部分部门发现,他的作案手法、过程与前不久电视上披露的一起案件完全相同。原来,这个青年恰恰是从媒体上接受了反面教育,从中学会了作案手法。这样一来,“教育”就离“教唆”不远了。虽说“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这个青年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其自身,但那些为了吸引观众眼球、提高影视“收视率”、刊物购买率的媒体难道就没有道义责任要承担、没有教训可汲取吗?青年人的世界观还没有完全形成,模仿心理强,鉴别是非能力差。如果我们在运用案例搞教育时,不注意正确分析和引导,甚至去迎合少数人的好奇心理,一味追求“趣味性”、“刺激性”、“感官效应”的话,那就难免使一些法制观念淡薄、鉴别是非能力差的人走上邪路。
  其实,要防止上述现象产生并不难,最主要的对案例曝光要适当,分析要有度,区别哪些地方该分开,哪些地方该隐蔽;哪些话该讲,哪些词不该说。比如说客观地揭示犯罪分子的思想演变过程,找出犯罪分子犯罪的主观原因和客观条件,就能够使前车之覆成为后车之鉴,以教育大家防微杜渐,拒腐防变。再比如讲清犯罪的危害,让人们明确,犯罪分子为满足个人私欲,把自己推上了审判台,不仅贻害社会和他人,而且给受害者带来了损失和痛苦。从而教育大家嫉恶如仇,从善如流。至于罪犯的作案手段和过程,则大可不必刻意描绘渲染。

  艾立起 

责任编辑:杨 博宇
河北省唐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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