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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评论]公共场所禁烟需要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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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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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5月31日是第34个世界无烟日,今年的活动主题是“承诺戒烟,共享无烟环境”公共场所禁烟,这个“老大难”问题,需要综合“治”理。 

  公共场所禁烟,法治是保障。公共场所禁烟,过去规定没有少订,宣传没有少搞,活动没有少抓,但成效甚微。原因何在,缺乏法律的支撑。禁烟需要立法,这是许多人大代表的呼声,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有法可依是前提。《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补上了这一法律空白。有法可依,还要执法必严。如果像查酒后驾车那样严肃认真地执法,公共场所禁烟则大有希望。 

  公共场所禁烟,“官”治是义务。一方面,官方媒体要发挥主导作用,对公共场所吸烟的政策规定常宣传,对吸烟的危害多提醒,对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常曝光。另一方面,单位领导要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认真抓好对部属教育,至少保证部属在领导的眼皮底下、在领导管辖的地方、在机关办公区域内不发生公共场所吸烟的违规行为。 

  公共场所禁烟,民治是基础。动员各种群众团体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成立公共场所禁烟巡查、说服、劝阻、制止、问责、举报组织,让那些不自觉的“瘾君子”身陷绝境、四面楚歌,不敢轻举妄动。 

  公共场所禁烟,自治是根本。所谓自治,其一是说各类公共场所的法人代表或责任人,要真正负起责任,对本辖区、(地区、本单位)实行无烟承包责任制管理。可以通过指派专门人员监督结合上级检查督导,最大限度地防止吸烟者在此“犯规”。其二是要强调烟民的自律。能戒烟是最好的选择、最根本的出路;一时确实不能戒烟,就给自己划定吸烟的时空范围,在不影响他人安全和健康、不妨碍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不违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方能行使自己的“自由”。 

  以上四个方面,既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又互为补充。法治是统帅,离开它,其余各项治理都没底气、缺后劲;官治是行政干预作用的体现,没有它,法治显得势单力薄,甚至力不从心;民治是法制触角向基层的延伸,是官治的“接地气”,离开群众的积极参与,开展活动必然困难重重;自治是目的。一旦人们有了遵守法规、崇尚道德和良好习惯,自觉戒烟、限烟,那才叫皆大欢喜。但在目前的形势下,还是要综合治理,多管齐下,协同作战。 (艾立起) 

责任编辑:王 宏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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